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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低薪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薪酬规范调整作业的告诉》( 人社部发〔2015〕114号),近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薪酬规范的告诉》(桂政发〔2020〕1号)印发,对广西的最低薪酬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南宁市区履行的最低薪酬规范为:
全日制用工最低薪酬规范——
1810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薪酬规范——
17.5元/小时
该规范自2020年3月1日起履行
本次调整,南宁市区最低薪酬由原来的1680元/月增至1810元/月,各县最低薪酬由原来的1300元/月增至1430元/月,每月增加了130元。最低薪酬的调整直接影响了劳作者薪酬和待遇的增长。
广西的失业保险金规范与最低薪酬挂钩,南宁市失业保险金最等级低金额为最低薪酬规范一类的80%。也就是说,最低薪酬涨,失业保险金也按份额增长。
调整前
VS
调整后
失业保险金最等级低
失业保险金最等级低
1680元/月×80%=1344元
1810元/月×80%=1448元
二涨:医疗期内的病假薪酬跟着涨
最低薪酬涨了,员工医疗期的薪酬也相应增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薪酬付出暂行规则》(桂劳社发〔2003〕142号)规则,劳作者因病或许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则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则的规范付出病假薪酬。病假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80%。
三涨:试用期薪酬跟着涨
根据原劳作部《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规则,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作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作,其地点的用人单位应当付出不低于最低薪酬规范的薪酬。最低薪酬规范上调之后,依照规则试用期薪酬也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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