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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南宁市城市路途交通安全、文明、疏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路途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路途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南宁市城市路途交通处理布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城市路途上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应当恪守路途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性文件的规则,恪守路途交通信号,各行其道,文明出行,服从交通警察的处理,听从交通处理警务辅助人员的现场交通指挥。
二、同方向有三条及以上机动车道的城市路途,最左边车道为小型载客轿车(含微型载客轿车,以下总称小型载客轿车)专用车道,但同方向仅有三条机动车道且已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在外;同方向最左边车道已设为公交专用车道且其余车道数有三条及以上的,公交专用车道的相邻车道为小型载客轿车专用车道。
三、城市快速路的通行,应遵从以下规则:
(一)设有主路和辅路的城市快速路,城市快速路的主路制止行人和摩托车、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轿车列车、教练车、发动机排量低于1.5升(含)的面包车(含2014年曾经注册挂号的契合面包车技术参数和结构特征的小型载客轿车)、发动机排量低于1.5升(含)关闭式货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通行。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车辆不在前述制止通行规模内;
(二)城市快速路的主路同方向最左边车道为小型载客轿车专用车道;
(三)机动车进出城市快速路主路时,应当按照出进口设置的标志、标线指示通行。
四、在城市路途上占用、发掘路途或许从事市容保洁、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等相关作业的,应当按规则实施,保证作业安全、标准,并按公安交通处理部门赞同的交通安全防护(疏解)方案要求,装备交通引导员、引导交通。相关作业影响路途交通安全、疏通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的指挥下进行调整或许暂停,待影响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五、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私行设置、损毁、改动、占用路途交通安全处理设备、设备。
六、制止轮式专用机械车、原农用运送车、三轮轿车、低速载货轿车、拖拉机、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路途通行。
七、制止悬挂非本市区籍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路途通行。
八、对下列车辆实施约束通行处理办法:
(一)全日制止修建废物运送车、散装物料运送车、水泥搅拌车、吸污车(含吸粪车、清污车等)等从事工程建设、市政管养等相关运送或专项作业的车辆(以下简称城市工程运送车)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路途通行;
(二)全日制止载货轿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不含旅居式挂车)通行民族大路(江北大路至枫林路段)、竹溪大路、厢竹大路、邕江大桥;
(三)每日6时至24时,制止载货轿车、公路客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不含旅居式挂车)在绕城环道以内的路途通行,依交通信号指示或许公路客车依指定线路通行的在外。
前述约束通行的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申领并获得《城市区域通行证明》(以下简称通行证)后,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九、由本市各客运站进出市区的班线公路客车应按以下指定线路通行:
(一)埌东客运站:由三岸互通立交桥进入市区,经民族大路、仙葫大路进站;出站经青林路、仙葫大路、民族大路、三岸互通立交桥脱离市区或经青林路、仙葫大路、五合大路脱离市区;
(二)金桥客运站:由那安快速路、昆仑大路(由东往西,至金桥客运站)进站;出站经昆仑大路(自金桥客运站始,由西往东)、那安快速路脱离市区;
(三)安吉客运站:由南武大路或许安吉收费站进入市区,经安吉大路(由北往南,至安吉客运站)进站;出站经安吉大路(由南往北)、安吉收费站或经南武大路脱离市区;
(四)江南客运站:经由那洪大路(银海大路以西)、朋展路、迎凯路、朋云路进站;出站经迎凯路、星光大路(迎凯路至龟背桥段)、银海大路(由北往南)脱离市区;
(五)西乡塘客运站:由石埠收费站或许G324国道,经大学西路(由西往东,至西乡塘客运站)进站,出站由大学西路(自西乡塘客运站始,由东往西),经石埠收费站或许G324国道脱离市区;
(六)凤岭客运站:由南宁火车东站东高架立交、南宁火车东站东送客渠道进入凤岭客运站三层进站渠道,出站由凤岭客运站地上层、站南东路、南宁火车东站东高架立交脱离市区。凤岭客运站离站空车蓄车线路为沿南宁火车东站东高架立交、站南一支路、凤岭北路、站南东路、高坡岭路、长虹路、凤凰岭路至蓄车场,空车进站线路为沿凤凰岭路、双凤立交桥、凤岭北路、站南一支路、站南东路,进入凤岭客运站地上进口。
十、制止摩托车在本市绕城环道以内的路途通行,但以下情形在外:
(一)归于本市用于应急抢险、公共效劳和执勤执法的专用摩托车;
(二)本布告发布之日前现已挂号为本市区籍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快速环路以外的路途(含快速环路)通行的;
(三)本布告发布之日前现已挂号为本市区籍的正三轮摩托车,每日21时至次日7时在本市快速环路以外的路途(含快速环路)通行的。
十一、答应在本市绕城环道以内路途通行的应急抢险、公共效劳和执勤执法摩托车,在绕城环道以内路途通行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有一致的外观标识;
(二)驾驶人穿着有一致标识的服装;
(三)向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申领并获得通行证,且驾驶时随车携带;
(四)正在执行应急抢险、公共效劳、执勤执法任务。
十二、制止机动车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路途(除公路外)鸣喇叭。
十三、在以下区域试点设立交通宁静化街区(以下简称宁静街区),制止超越车辆定置噪声限值(85分贝)的车辆在夜间(每日22时至次日6时)通行宁静街区,宁静街区内制止非机动车鸣喇叭:
(一)由滨湖路、双拥路、桃源路、教育路、星湖路、园湖路、民族大路、茶花园路、长湖路合围而成关闭区域(含以上路途);
(二)由五象大路、体强路、歌海路、平乐大路合围而成关闭区域(不含以上路途);
(三)由铜鼓岭路、青林路、青环路、雷公岭路合围而成关闭区域(包括以上路途)。
十四、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路途上,制止车辆在没有泊车交通信号指示的区域停放,在有泊车交通信号指示的区域,应当按信号指示将车辆停放在答应本类型车辆停放的泊车位、泊车带或许泊车区。
机动车暂时泊车的,应当在没有制止泊车及法律答应的地址实施,且驾驶人不得脱离车辆,装卸完货物或上、下完人员应立即驶离。
十五、非机动车在本市城市路途通行时,应当遵从以下规则:
(一)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或逗留;路口设置有非机动车候驶区的,只能沿指示标志、标线、非机动车道顺向或路途右侧通行方向驶入候驶区;进入路口的电动自行车,制止在人行横道线规模内、渠化岛外或候驶区外逗留,现场处理人员指挥可以逗留的在外;
(二)在无信号灯操控的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应当躲避直行的车辆、行人;
(三)利用人行横道通过路口时,应当躲避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并只能沿路途右侧通行方向通行人行横道;
(四)制止在人行道上骑行,有交通信号引导至人行道通行的,可以骑行,但应当躲避行人。
十六、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路途上,每日7时至20时发作机动车(除摩托车外)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契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按路途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处置,并立即自行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址:
(一)仅形成车辆财产损失;
(二)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车辆可以自行移动。
十七、通行证的申领程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另行拟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优先处理新能源轿车申领通行证的申请。
十八、本布告中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外环高速公路”是指由S5101南宁外环高速(安吉互通立交至玉洞西互通立交段)、G7201南宁绕城高速(玉洞西互通立交至石埠北互通立交段)和G80广昆高速(石埠北互通立交至安吉互通立交段)组成的高速公路环线;
(二)“绕城环道”,是指由那安快速路(安吉东收费站至那马北互通立交桥)、原绕城高速南环(那安快速路至原玉洞收费站)、银海大路、那洪大路、洪历路、三津大路、西明大桥、罗文大路、高新大路、安吉大路、高安路、G75兰海高速(安吉收费站至安吉东收费站段)组成的路途环线;
(三)“快速环路”,是指由竹溪大路、葫芦鼎大桥、白沙大路、南站大路、沙井大路、清川大桥、清川大路、秀厢大路和厢竹大路及连接以上各路途的各立交桥组成的城市快速路环线;
(四)“本市区籍”,是指车辆挂号地为南宁市(不含武鸣区及市辖各县),且挂号住址为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规模。
十九、本布告内各路途环线、数量相关的“以内”、“以外”、“以上”、“低于”的表述,除有特别说明的,均不包括本路途(路段)、本数量。
二十、凡违反本布告规则的,由本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依法责令整改、予以处罚,或许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本布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4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路途交通处理的布告》一起废止。以往规则与本布告不符的,以本布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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