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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打掉一犯罪团伙 多次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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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1 22:1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始,蓝某指使别人以虚拟被害人欠钱,施行敲诈勒索行为。1月12日20时许,蓝某伙同苏某榕、黄某程在兴宁区北宁街某网吧,将钟某某带离并殴伤,要求还钱,钟某某经过微信扫码的办法,将7850元人民币转账到蓝某手机上。
  1月14日0时许,蓝某、梁某发、苏某榕在兴宁区北宁街某网吧,将陈某某带离并以言语要挟要求还钱。蓝某运用陈某某手机进行网上借款2600元后转至自己账户。尔后,蓝某等人将陈某某带至北湖路某酒店开房看守,至当日14时许,因运用陈某某手机无法持续申请借款后,才让其离开。
  1月20日1时许,蓝某、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等人故伎重施,将张某某从网吧内带离,用言语要挟并施行殴伤,过程中抢走价值人民币1720元手机1部。
  2018年1月15日至22日期间,蓝某利用被害人惧怕的心思,以让被害人转账还钱、借钱、供给账号密码、扫描二维码等办法,屡次向别人索要金钱共16715元。
  公诉机关以为,蓝某、苏某榕、黄某程、韦某宁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暴力手段,掠夺别人资产,应当以掠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蓝某、苏某榕、胡某强、梁某发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运用要挟办法,强行讨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蓝某领导,为共同施行违法而组成的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违法安排,是违法集团主犯,应当结合各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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