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三起职务犯罪案件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333665    时间: 2019-12-28 22:48
标题: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三起职务犯罪案件

昨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桂林市政协原副主席邹长新、广西水利电力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梁寿龄、广西水利电力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曾宪文三起受贿案进行会集宣判,分别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邹长新有期徒刑10年、梁寿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曾宪文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案子1 从中学老师生长为副厅级领导,因受贿罪获刑10年
邹长新,1959年4月生,1976年9月参加作业。1988年,他从一名一般的中学老师改行从事行政作业,1993年任龙胜各族自治县委办主任,1998年后历任灌阳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2011年任桂林市象山区委书记,2015年任桂林市政协副主席,成为副厅级领导干部。
邹长新走上领导岗位后,逐渐迷失方向。2002年,他当选灌阳县县长,一些人自动向他示好,使用春节等节假日送上少则几千元、多则万元的礼金。一开始,他有过犹疑,可是时间长了、次数多了,他渐渐损失底线。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邹长新使用其担任灌阳县县长、灌阳县委书记、桂林市象山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当,为私营企业主蒋某、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项目承包、税费优惠、征地拆迁等事项上供给协助。2004年至2019年,邹长新直接或通过其妻不合法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合计折合444.9万元。
法院审理以为,邹长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把握的受贿事实,自动交代办案机关没有把握的同种较重罪过,在提起公诉前退出悉数赃物,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分。一审判处邹长新有期徒刑10年,并处分金50万元,对其退出的赃物人民币444.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子2 用赃物购买分红保险,案发后自愿交出赃物
梁寿龄,曾任广西水利电力建造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梁寿龄使用其担任广西水利电力建造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办理分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钟山至马江工程建造作业室主任,广西水利电力建造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西水利电力建造集团有限公司钟山至马江高速公路建造作业室主任,广西水利电力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当,为李某某、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工程承包、工程款结算及拨付、生意事务处理等事项上供给协助。
经查实,2004年至2017年,梁寿龄不合法收受上述人员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合计1101.4085万元。别的,梁寿龄在归案后,自动交代办案机关没有把握的收受李某某等人合计790万元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梁寿龄自愿将其名下房产及用赃物购买的分红型保险用于退赃。
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梁寿龄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并活跃退赃,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分。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分金50万元。
案子3 自动交代退赃,被判刑11年6个月
曾宪文,曾任广西水利电力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曾宪文使用其担任广西水利电力建造集团有限公司银河水电站工程经理部经理,广西水利电力建造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办理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水利电力建造集团有限公司钟山至马江高速公路建造作业室副主任、主任,广西水利电力建造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广西水利电力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桂梧高速公路钟山至马江段工程结算作业组组长,广西水利电力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当,为胡某某、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工程承包、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生意事务处理等事项上供给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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